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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盐山县乡镇行政处罚事项赋权清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1-24   来源: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河北省委编办关于衔接落实《中央编办关于印发<乡镇(街道)履职事项清单155项上级部门收回事项的通知>的函》的通知要求,需再收回下放乡镇的行政处罚事项3项,其中,涉及文化旅游领域1项:对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涉及水利领域2项: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行政处罚,对凿井施工等单位承揽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取水井工程或者为其建设取水配套设施的行政处罚。

现对《盐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山县乡镇行政处罚事项赋权清单(2024年版)>的通知》(盐政办字〔202421号)中的赋权清单予以调整,调整后的《盐山县乡镇行政处罚事项赋权清单》(见附件)共5个领域12项,即日起执行。各相关执法部门和乡镇对收回的执法事项做好衔接。


附件:调整后的《盐山县乡镇行政处罚事项赋权清单》

盐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122

附件:

《盐山县乡镇行政处罚事项赋权清单》

序号

领域类别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1

城市管理

对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遗留的渣土、枝叶等杂物,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管理单位或者个人逾期未清除的行政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1130日修正)第十五条第二款

2

城市管理

对未按规定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广告或期满后未及时撤除,或者不及时整修、清洗、更换影响市容的户外广告牌或不予加固、拆除有安全隐患的广告牌、招牌的行政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1130日修正)第十八条

3

城市管理

对擅自在城市的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1130日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4

城市管理

对不按照规定清理垃圾、粪便、积雪的行政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1130日修正)第三十二条

5

城市管理

对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未在室内进行,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的行政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1130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6

城市管理

对影响环境卫生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1130日修正)第四十条

7

城市管理

对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绳索、架设电线,以树承重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2023120日修正)第四十九条

8

文化旅游

对单位、个人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行政处罚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2018918日修订)第十条第三款

9

生态环境

对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10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929日修正)第八十七条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2018727日修订)第二十四条

10

生态环境

对农业经营主体因未妥善采取综合利用措施,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树叶、荒草予以处理,致使露天焚烧的行政处罚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2018727日修订)第二十五条

11

农业农村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826日修正)第七十八条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2022330日修订)第六十八条

12

民族事务

对未按照要求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行政处罚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19991129日公布)第十七条第(一)(二)(三)(四)(六)(七)(八)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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