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制订的必要性是什么?
2019年公布的《盐山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收费管理办法》(盐政字〔2019〕53号)有效期已过,为进一步盘活农村资产,实现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创新农业农村投融资机制、吸引更多社会资本、营造宽松营商环境,根据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批示,决定对《盐山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收费管理办法》(盐政字〔2019〕53号)进行修订,修订后按最新政策对原来的三项收费中的两项,标的勘察费和顾问服务费,全部免除,不再收费。对交易服务费减按原收费标准三分之一收取。
《办法》是怎么制订的?
该《办法》由盐山县供销社代县政府起草。起草单位首先成立了起草工作小组,到有关重点部门开展调研,撰写形成了《办法(征求意见稿)》。按照有关程序,起草单位将该《办法(征求意见稿)》发至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行政审批局、县司法局等单位以及各乡镇进行了书面征求意见建议,并在单位公示栏内进行张贴,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根据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多次修改后,报副县长廖智洋、常务副县长刘文新审阅,最终形成《盐山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收费管理办法(送审稿)》,经盐山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后,2023年5月19日,经盐山县政府2023年度第7次常务会审议通过。
《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管理办法共分十三条,主要包括:
1、收费项目包括:交易服务费、标的勘察费和顾问服务费等。
2、服务费以产权交易成交金额为基数,采用分档递减累加法计算,向成交的出、受让方双向收取。
3、为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部署和要求,营造宽松高效的营商环境,对流转土地双方按原收费标准三分之一收取交易服务费,减免部分由县财政按照1:1标准给予补贴。标的勘察费、顾问服务费免费提供服务不再收取。
4、对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指由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颁证认定的基层经济性组织)免收交易服务费和标的勘查费。
《办法》主要依据是什么?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其中:
(十一)管理制度。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要建立健全规范的市场管理制度和交易规则,对市场运行、服务规范、中介行为、纠纷调处、收费标准等作出具体规定。
2、《河北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冀政办字〔2019〕63号),其中:
第二十二条 为减轻农民负担,流转交易中心对进行流转交易的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免收服务费用,对其他交易主体收取费用,收费标准向社会公开。
3、《沧州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沧政办字〔2019〕77号),其中:
第一条 收费项目包括:交易服务费、标的勘察费和顾问服务费等。
第七条 交易中心对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指由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颁证认定的基层经济性组织)免收交易服务费和标的勘查费。
盐山县人民政府主办 电话:0317-6221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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