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解读

《盐山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解读

发布日期:2024-04-08   来源:


1、为什么要起草《盐山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

为及时了解和掌握我行政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定期进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也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需要,根据法治政府建设示范指标体系和省市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的要求,有必要制定盐山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办法。

2、制定的依据是什么?

1)《河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2020〕第2号)第二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由制定机关组织评估清理。

2)《沧州市政府规章后评估办法》第三十六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3、《办法》的主要内容由那些?

《办法》共18条,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的定义、原则、范围、标准、流程、评估报告、时限、备案等进行规定,具有可操作性。

4、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的定义及符合哪些情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需要进行后评估?

《办法》中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是指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适时对其制定质量、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及原因等进行调查、分析和评价,提出修改、废止以及完善有关制度等意见的活动。

行政规范性文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进行后评估:

(一)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的;

(三)拟作重大修改的;

(四)有效期届满后拟延续实施的;

(五)制定机关或司法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进行后评估的。

5、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的标准主要包括什么?

《办法》中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的主要标准包括:

(一)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二)是否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

(三)是否设定地方保护或者行业保护的内容

(四)是否有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定;

(五)规定的制度、措施是否切合实际、具体可行、具有针对性,易于操作;规定的措施是否高效、便民;规定的程序是否正当、简便易行;

(六)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是否达到制定预期目的;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是否尽职履责;拟通过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解决的主要问题,在文件施行后哪些问题已经解决,哪些问题尚未解决;对尚未解决的问题,应当区分是文件本身可操作性问题,还是部门实施不力问题;

(七)是否具有其他与全面深化改革放管服、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情况。

6、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由哪些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办法》第四条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由制定机关负责组织评估。以政府和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实施机关负责承担具体评估相关工作;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制定部门负责组织评估;部门联合制定或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评估;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组织评估。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

7、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的工作程序和时限?

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应当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制定评估方案。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组织实施机关(以下简称评估机关)应当制定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内容、评估标准与方法、评估步骤与时间安排、经费预算、组织保障等内容。

(二)成立评估小组。评估机关应当组织成立评估工作小组,由其具体负责评估工作。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专家、行业管理专家社会专业人士和市民代表参与,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关专业知识、资质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第三方评估机构参与后评估,应当坚持专业性和中立性,不得与评估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承担过民意调查、论证评估等工作的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等,一般不参加后评估。

(三)开展评估调研。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应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评估机关可以采取书面形式或者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征求意见,也可开展网络调查、问卷调查或者实地考察、调研活动专家咨询、案卷评查等多种方式进行评估,收集、分析有关部门、管理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意见和建议。与企业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听取相关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四)作出评估报告。评估机关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汇总整理、客观分析有关意见和建议,形成书面评估报告。

后评估工作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采取简易程序的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

8、《办法》对后评估工作必要性及后评估报告的结果运用是什么?

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或者决策文件执行期限进行。原则上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部门每3年开展1次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评估机关应当完成对文件期满后是否延续实施评估。

 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结果作为清理、修改、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完善配套制度和改进行政管理方式的重要参考依据。

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机关应当将评估报告在报告完成后15日内报送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相关政策文件链接:《盐山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


网站地图 |

盐山县人民政府主办 电话:0317-6221092
冀ICP备09012659号-1 网站标识码:1309250004 沧公备13092502000075
推荐使用1440*900或以上分辨率,并使用IE9.0或以上版本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