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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盐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权责清单总表

发布日期:2023-08-31   来源:

2023年盐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权责清单(共7类、384)

总序号

类别及序号

项目名称及数量

备注

行政许可

1

1

1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行政处罚

308

2

1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处罚

3

2

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处罚

4

3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
预售许可的处罚

5

4

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遗留的渣土、枝叶等杂物,管理单位或者个人未及时清除的处罚

6

5

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面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进行涂写、刻画、喷涂或者粘贴小广告等影响市容行为的处罚

7

6

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吊挂、晾晒物品的处罚

8

7

在城市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招牌、指示牌、画廊、橱窗、霓虹灯、灯箱、条幅、旗帜、显示屏幕、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设置单位对陈旧毁损、色彩剥蚀,影响市容的未及时整修、清洗、更换,对有安全隐患的未及时加固或者拆除的处罚

9

8

未经许可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广告的处罚

10

9

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处罚

11

10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或者未按规定的期限和地点张贴、张挂,期满后未及时撤除的处罚

12

11

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的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处罚;未经同意擅自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处罚

13

12

未经批准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设摊点,或者未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的处罚

14

13

在城市内行驶的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垃圾,未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污染路面的处罚

15

14

城市施工现场未在批准的占地范围内封闭作业的处罚

16

15

城市临街施工现场未在周围设置安全护栏和围蔽设施的处罚

17

16

城市施工现场的停工场地未及时整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处罚

18

17

城市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未采取防尘措施的处罚

19

18

城市施工现场对车辆进出施工现场道路未进行硬化的处罚

20

19

城市施工现场渣土未及时清运,保持整洁的处罚

21

20

城市施工现场驶离施工现场的车辆未保持清洁的处罚

22

21

城市施工现场施工排水未按规定排放,造成外泄污染路面的处罚

23

22

城市建设工程竣工后,未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的处罚

24

23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的垃圾、粪便未及时清运,未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的处罚

25

24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的积雪,未及时清扫和铲除的处罚

26

25

出售、倒运或者擅自处理餐厨垃圾或者将餐厨垃圾排入下水道、河道或者与其他垃圾混倒的处罚

27

26

未经批准在市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的处罚

28

27

市民饲养的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饲养人未即时清除的处罚

29

28

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的处罚

30

29

随地吐痰、便溺的处罚

31

30

乱丢瓜果皮核、纸屑、烟头、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食品包装袋等废弃物的处罚

32

31

乱倒污水,乱丢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物品的处罚

33

32

占道加工、制作、修理、露天烧烤、沿街散发商品广告的处罚

34

33

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的处罚

35

34

在街巷和居住区从事商业性屠宰家畜家禽和加工肉类、水产品等活动的处罚

36

35

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的处罚

37

36

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境卫生设施和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的处罚

38

37

对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企业的处罚

39

38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垃圾处理费的处罚

40

39

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处罚

41

40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处罚

42

41

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

43

42

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44

43

经营性企业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

45

44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处罚

46

45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处罚

47

46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

48

47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

49

48

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处罚;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处罚;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50

49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罚

51

50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52

51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罚

53

52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54

53

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处罚

55

54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处罚

56

55

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57

56

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处罚

58

57

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处罚

59

58

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处罚

60

59

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处罚

61

60

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处罚

62

61

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处罚;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处罚;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的处罚;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的处罚;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处罚

63

62

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处罚;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处罚;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处罚;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处罚;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处罚;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处罚

64

63

拒绝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65

64

(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66

65

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

67

66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

68

67

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

69

68

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

70

69

建筑施工或者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71

70

饮用水供水单位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72

71

已建成的公园,园林绿化用地比例未达到规定标准的,新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处罚

73

72

建设单位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之日起6个月内,工程建设项目不能开工建设的,没有按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求对建设用地进行简易绿化的处罚

74

73

养护管理单位发现树木死亡的,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确认后,没有对死亡树木及时清理,并补植更新的处罚

75

74

在公园内举办大型活动,损坏公园景观和园林设施。活动结束后,活动主办单位或者个人没有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貌的处罚

76

75

改变公园内独特的自然景观或者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人文景观的风貌和格局的处罚

77

76

调整已建成的公园绿地内部布局,减少原有绿地面积,擅自增设建筑物和构筑物。确需增设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没有符合公园总体规划的。 调整其他已建成绿地内部布局,调整后的绿地面积少于原有的绿地面积的处罚

78

77

盗窃、损毁园林设施的处罚

79

78

未经批准,管线或者交通设施管理单位擅自修剪树木的处罚  

80

79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处罚

81

80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处罚

82

81

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
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降低工程质量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处罚

83

82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84

83

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处罚

85

84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

86

85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处罚

87

86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

88

87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处罚

89

88

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处罚

90

89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91

90

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
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

92

91

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93

92

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

94

93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工程监理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处罚

95

94

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
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处罚

96

95

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
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处罚

97

96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处罚

98

97

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处罚

99

98

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100

99

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处罚

101

100

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处罚

102

101

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处罚

103

102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104

103

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处罚

105

104

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
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
机具及配件的处罚

106

105

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处罚

107

106

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处罚

108

107

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
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处罚

109

108

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处罚

110

109

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处罚

111

110

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处罚

112

111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的处罚

113

112

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114

113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115

114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处罚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处罚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处罚

116

115

(一)未履行第十二条第(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处罚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处罚
(三)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处罚

117

116

(一)未履行第十八条第(一)、(二)、(四)、(六)项安全职责的
(二)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
(三)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处罚

118

117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四)、(五)、(七)项安全职责的处罚

119

118

监理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处罚

120

119

(一)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处罚
(二)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处罚

121

120

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
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处罚

122

121

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
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
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的处罚

123

122

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

124

123

(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三)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125

124

(一)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二)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三)建筑施工企业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126

125

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办理建筑业
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127

126

企业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处罚

128

127

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129

128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
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

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处罚

130

129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
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131

130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
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处罚

132

131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
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处罚

133

132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
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处罚

134

133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罚

135

134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处罚

136

135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
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处罚

137

136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处罚

138

137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
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
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
、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
人再次分包的处罚

139

138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
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
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
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处罚

140

139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
(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处罚

141

140

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
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处罚

142

141

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
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处罚

143

142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一)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
(二)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
(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的处罚

144

143

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的处罚

145

144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
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处罚

146

145

(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二)擅离职守;
(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四)私下接触投标人;
(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147

146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处罚

148

147

(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149

148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
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150

149

(一)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
(二)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三)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四)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处罚

151

150

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
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处罚

152

151

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处罚

153

152

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处罚

154

153

(一)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
(二)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三)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处罚

155

154

(一)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二)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
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按照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签字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156

155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或者向购买人明示的所售商品房能源消耗指标与实际能源消耗不符的处罚

157

156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158

157

擅自在民用建筑物上镶贴节能建筑标识的处罚

159

158

新建民用建筑未配套建设供热采暖分户计量系统,未安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或者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新建民用建筑未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处罚

160

159

未取得相应等级资质证书、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民用建筑节能
检测活动或者出具虚假检测结果的处罚

161

160

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

162

161

违反«河北省建筑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
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处罚

163

162

违反«河北省建筑条例»第九条第一款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应当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依法公开招标。

164

163

违反«河北省建筑条例»第十一条(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及其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与任何招标代理机构有隶属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
(二)明确收费项目、公开收费标准,不得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三)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招标投标活动的内部信息;
(四)不得参与评标定标活动,不得向建设单位推荐投标人;
(五)发现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六)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规定的处罚

165

164

违反«河北省建筑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第人。当确定的中标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规定的处罚

166

165

违反«河北省建筑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中标人拒不提交的

167

166

违反«河北省建筑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发包人不支付工程价款的处罚

168

167

违反«河北省建筑条例»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建设单位未清偿拖欠工程款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不予批准其新的建设项目。
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当使用有资质的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应当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报酬的标准、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限,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规定的处罚

169

168

违反«河北省建筑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建筑生产活动。)的处罚

170

169

违反«河北省建筑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照法定代表人的委托,独立行使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督职责。
第三十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施工单位在投标报价中,应当单独列明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该项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的处罚

171

170

违反«河北省建筑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
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建筑工程的室
内环境实施检测。)的处罚

172

171

违反«河北省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
节能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的
(新型墙体材料的性能应满足建筑使用的各项技术要求。尚无产品标准或产品质量达不到标准的新型墙体材料,不得进入建筑使用市场。)的处罚

173

172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的处罚

174

173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

175

174

招标人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

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处罚

176

175

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处罚

177

176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处罚

178

177

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179

178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处罚

180

179

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
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处罚

181

180

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处罚

182

181

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责令停止使用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备案之前已投入使用

或者建设单位擅自继续使用造成使用人损失的处罚

183

182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

184

183

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

185

184

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

186

185

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187

186

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188

187

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

189

188

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190

189

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191

190

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192

191

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

193

192

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

194

193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
(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
(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195

194

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

196

195

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

197

196

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

198

197

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199

198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200

199

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

201

200

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

202

201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

203

202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处罚;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处罚;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处罚;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处罚;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处罚;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处罚;擅自改变燃气气瓶检验标志、漆色以及自行处理燃气气瓶残液的处罚;加热、摔、砸燃气气瓶以及使用时倒卧燃气气瓶的处罚;进行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的处罚;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的处罚

204

203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处罚

205

204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将餐厨废弃物擅自交给与其签订协议以外的其他企业或者个人的处罚

206

205

对使用废弃食用油脂的餐饮单位以及向食品类生产者出售餐厨废弃物或者将餐厨废弃物再利用加工食品类产品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

207

206

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和运输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的处罚

208

207

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209

208

(一)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处罚;
(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处罚;
(三)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处罚。

210

209

(一)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处罚;
(二)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处罚;
(三)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兴建城市供水工程的处罚。

211

210

(一)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处罚;
(二)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处罚;
(三)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处罚;
(四)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处罚;
(五)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处罚;
(六)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处罚。

212

211

建设工程施工危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处罚

213

212

供水单位应当每周向当地城镇供水主管部门报送水质报表、检测资料而未报送的处罚

214

213

供水单位水质检测机构和制度不健全,未按照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本省有关规定确定的水质检测项目、频次、方法开展水质自检工作的处罚;供水单位使用的净水剂、消毒剂等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卫生标准的处罚

215

214

供水单位未按照计划检修城镇供水设施或者更换设备的处罚
当城镇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或者管道爆裂,供水单位未立即组织抢修并通知用户的处罚

216

215

供水单位未遵守下列规定的处罚:
(一)保障城镇供水不间断供应,不得擅自停水;
(二)按照国家规定设置供水管网测压点,做好水压监测,保证供水管网压力符合规定的标准;
(三)设立用户服务中心,全面负责供水经营与服务等各方面的业务受理;用户服务中心应当建立首问负责、限时办结、AB角等制度,公开业务受理范围、办事程序、受理时限、服务承诺、投诉电话以及收费标准等服务内容,向用户提供一站式服务,不予受理的业务应当明确告知不受理原因;
(四)设置供水服务热线,全天(二十四小时)接受用户咨询、求助及投诉,并与当地12319服务热线联动;受理用户咨询与投诉后应当在两小时内作出答复,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对处理期限内不能解决的,应当向用户说明原因,提出处理方案,并在承诺的时限内处理完毕;
(五)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制定和完善义务监督员制度;每年通过发放调查问卷,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征求用户对行业的意见和建议

217

216

供水单位未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城镇供水价格收取水费,并使用统一收费凭证的处罚

218

217

供水单位因工程施工和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临时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压的,未在临时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压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并向城镇供水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连续超过二十四小时不能恢复正常供水的,供水单位未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保证居民生活用水的需要的处罚因发生灾难或者紧急事故未能提前通知的,未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并向城镇供水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219

218

没有取得供热企业经营许可证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处罚

220

219

热费实行与物业费、水电费等其他费用捆绑收取,因不缴物业费、水电费等费用而拒收热费和限制用热的处罚

221

220

擅自移动、覆盖、拆除、损坏供热设施和供热安全警示标志,热用户有下列行为的处罚:
(一)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换热装置;
(二)从供热设施中取用供热循环水;
(三)未经供热单位同意,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
(四)在供热管道上安装管道泵等改变供热运行方式;
(五)改动、破坏供热计量及温控设施;
(六)擅自扩大用热面积、改变房屋结构影响供热效果;
(七)其他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单位和个人实施下列行为的处罚:
(一)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敷设管线;
(二)挖坑、掘土或者打桩;
(三)堆放垃圾、杂物或者危险废物;
(四)利用供热管道和支架敷设管线、悬挂物体;
(五)排放污水、腐蚀性液体或者气体;
(六)在供热管道穿越河流标志区域内抛锚或者进行其他危害供热管道安全的作业;
(七)爆破作业;
(八)其他可能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222

221

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
(一)新建建筑和完成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没有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三)在供热期间未安全、稳定、连续、保质保量供热或者擅自停止供热的;
(四)因部分热用户欠缴热费,停止向相邻热用户供热或者降低供热标准的;
(五)未按规定退还热用户热费的;
(六)发现供热事故或者接到供热事故报告后未立即抢修的。
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废弃地下管线未向城乡规划或者市政公用工程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未按照规定予以拆除封填的处罚

223

222

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废弃地下管线未向城乡规划或者市政公用工程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未按照规定予以拆除封填的处罚

224

223

在城市地下管线安全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
(一)压占地下管线或者附属设施进行建设的;
(二)损毁、占用或者擅自移动地下管线的;
(三)堆放、排放、倾倒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质的;
(四)擅自接驳地下管线的;
(五)其它严重危害城市地下管线安全、妨碍地下管线正常使用的行为。

225

224

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毁地下管线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226

225

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权属单位未按照规定报送测量资料、移交有关档案,以及移交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处罚

227

226

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处罚

228

227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
(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
(二)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
(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
(四)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他设施或者接用电源;
(五)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
(六)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229

228

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处罚,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逾期不归还的处罚

230

229

未完成绿化任务的处罚

231

230

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未按照要求进行临时绿化的处罚

232

231

城市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处罚

233

232

城市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工的处罚

234

233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的处罚

235

234

擅自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树木的处罚

236

235

不履行保护和管理职责的处罚

237

236

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非法购买古树名木的;擅自砍伐古树名木或者擅自移植致使古树名木死亡的处罚

238

237

擅自在城市绿地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239

238

擅损毁绿化设施的处罚

240

239

(一)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绳索、架设电线,以树承重;
(二)践踏绿地,损伤树木花草,在绿地内堆放杂物、焚烧物品、排放污水;
(三)在绿地内倾倒有毒有害物质;
(四)擅自采挖树木;
(五)在绿地内挖坑取土(沙);
(六)在绿地内放养牲畜、家禽;
(七)盗窃树木花草及擅自采摘花果枝叶;
(八)盗窃、损毁园林设施;
(九)在绿地内擅自搭棚建屋、停放车辆,以及硬化和圈占小区绿地。

241

240

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处罚

242

241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处罚

243

242

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处罚

244

243


(一)损毁、盗窃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二)穿凿、堵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三)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
(四)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
(五)建设占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六)其他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245

244

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处罚

246

245

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畅通的处罚

247

246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的,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处罚

248

247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处罚

249

248

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处罚

250

249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

(二)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的;
(三)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窨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51

250

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罚

252

251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

253

252

(一)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
(二)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
(三)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
(四)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
(五)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
(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
(七)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
(八)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254

253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

255

254

(一) 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
(二) 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的;
(三) 房产面积测算失误的,造成重大损失的。

256

255

(一)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的;
(三)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
(五)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

257

256

违反《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处罚

258

257

违反《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处罚

259

258

(一)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
(二)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四)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五)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六)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七)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260

259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处罚

261

260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处罚

262

261

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处罚

263

262

(一)不履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义务;
(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四)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
(五)在估价报告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
(六)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
(七)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
(八)以个人名义承揽房地产估价业务;
(九)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
(十)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
(十一)严重损害他人利益、名誉的行为;
(十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264

263

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的

265

264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的

266

265

(一)违反《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

(二)违反《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
(三)违反《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备案的。

267

266

(一)违反《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揽业务的;
(二)违反《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的;
(三)违《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具估价报告的。

268

267

违反《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

269

268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
(三)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四)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
(五)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
(六)擅自设立分支机构;
(七)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270

269

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处罚

271

270

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处罚

272

271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处罚

273

272

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罚

274

273

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处罚

275

274

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处罚

276

275

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罚

277

276

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处罚

278

277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

279

278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280

279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处罚

281

280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处罚

282

281

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处罚

283

282

(一)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三)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超出规定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五)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
(六)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从事执业活动的;
(七)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284

283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处罚

285

284

(一)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二)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286

285

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287

286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四)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五)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288

287

一、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
二、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289

288

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290

289

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本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的处罚

291

290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处罚

292

291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三)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
(四)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
(五)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
(六)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
(七)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八)转包检测业务的。

293

292

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处罚

294

293

(一)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二)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
(三)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

295

294

给予检测机构罚款处罚的

296

295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处罚

297

296

(一)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三)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超出本专业规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五)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
(六)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298

297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

299

298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

300

299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301

300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

302

301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303

302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304

303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六)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七)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八)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

305

304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306

305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307

306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处罚

308

307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309

308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

行政给付

0项

行政裁决

0项

行政奖励

0项

行政检查

35

310

1

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

311

2

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312

3

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313

4

燃气经营的监督管理

314

5

对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监管

315

6

对施工图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316

7

对临时性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监管

317

8

对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318

9

对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监管

319

10

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320

11

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监

321

12

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322

13

对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进行行政监督

323

14

对县区内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监管

324

15

对绿色建筑活动的指导和监督

325

16

对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

326

17

对城市商品房预售的监管

327

18

供热经营的监管

328

19

砍伐城市树木的监管

329

20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监管

330

21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具备相应开发经营能力的监管

331

22

对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建筑起重机械行为的监管

332

23

对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进行行政监督

333

24

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的监管

334

25

对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及执业活动的监管

335

26

对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

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的监管

336

27

对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的监管

337

28

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监管

338

29

对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建筑起重机械行为的监管

339

30

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监管

340

31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341

32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管

342

33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监管

343

34

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收集运输处置企业行为的监管

344

35

对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的监管

其他类

7

345

1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和环境卫生设施的竣工验收

346

2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

347

3

住宅专(非住宅)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

348

4

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

349

5

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商品房现房销售备案)

350

6

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存量房合同备案)

351

7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

行政确认

28

352

1

建立古树名木档案和标记

353

2

住房租赁补贴申领

354

3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

355

4

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

356

5

招标文件和招标公告备案

357

6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及成果备案

358

7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管理规定备案

359

8

建设工程档案验收

360

9

建设工程最高限价备案

361

10

房地产开发项目备案

362

11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363

12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备案

364

13

河北省建设工程实施阶段监理机构人员登记

365

14

房屋预测成果的审核与管理(房屋面积管理)

366

15

房屋交易手续确认

367

16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

368

17

房屋预测成果的审核与管理(楼盘表建立)

369

18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

370

19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371

20

公租房租金收缴

372

21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情况备案

373

22

房屋交易资金监管

374

23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备案

375

24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备案

376

25

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提交

377

26

三级()以上开发资质备案

378

27

物业承接查验备案

379

28

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备案

行政征收

1项

380

1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行政强制

4项

381

1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382

2

扣押财物

383

3

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384

4

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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