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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集镇执法过错追究制度

发布日期:2022-10-10   来源:

盐山县杨集镇人民政府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一、为有效防止行政过错、失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主办人的过错、失职行为:

(一)不执行办案程序有关立案登记、调查检查、上报核审及审批、备案、告知、送达、执行等规定的,或者违反办案程序规定,导致行政处罚无效的;

(二)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打击报复,或者以诱供等非法手段获取证据,或者伪造、隐瞒、销毁证据及隐瞒案情的,致使证据无效,或者枉法处理、放纵违法当事人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解除所查封、扣押物品,或者对依法应予查扣未及时采取措施,导致行政处罚决定无法执行的;

(四)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及适用依据错误,或者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实施处罚,引起具体行政行为被依法变更或撤销、责令行政赔偿的;

(五)对应当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不实施或拖延实施行政处罚,或者以费代罚的;

(六)对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及时执行或不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或者对收缴的罚没财物及罚没款不真实填写罚没单据,或者对依法当场收缴的罚款不及时解缴的;

(七)因弄虚作假、隐瞒真相、通风报信、接受吃请、礼品或贿赂等原因造成执法过错的。

三、对违反上述行为的,经查证属于办案人员主观故意的,或者知道上述违法违规具体行政行为不抵制、不反映的,应追究办案人员的主要过错、失职责任,与案件有关的人员知道上述违法违规具体行政行为不抵制、不反映的,应负连带责任。

四、对案件承办人的过错、失职责任的追究给予以下处理:

(一)对案件承办人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警告;

(二)因案件承办人的原因造成行政处罚被撤销并责令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办案机构应另行指定办案人员;

(三)因案件承办人的原因造成行政赔偿的,镇政府依法向办案单位及承办人追偿;   

(四)取消办案单位及承办人当年的评先资格;承办人三次违反本制度第二、第三条规定的,调离办案机构。

五、对案件承办人过错、失职责任的调查和处理工作,由镇党委会、纪检监察室共同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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