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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盐山县民政局涉企行政检查标准

发布日期:2025-06-05   来源:

盐山县民政局涉企行政检查标准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1 对养老机构服务和运 营进行行政检查 1.《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条: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
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
民政部门提出。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
10个工作日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同级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
2.《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机 构服务和运营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及时依法予以 处理并向社会公布。民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应当 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处理。
3.《养老机构行政检查办法》第四条:已经备案的养老机构,由办 理备案的民政部门实施行政检查。未备案的养老机构,由服务场所 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行政检查。
2 对殡葬服务机构服务 和经营进行行政检查 《河北省殡葬管理办法》第四条:各级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的主管 部门,负责殡葬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各级殡葬管理机构在同级 民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殡葬管理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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